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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規〔2016〕2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12-15 09:45:08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公平公正、規范管理、便民利民原則。

      第五條 零售點的設置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合理布局:

      (一)位于街道同側的兩個零售點,其可行間距不少于50米;

      (二)住宅小區內(不含沿街門面房)按照居民戶數設置零售點,不滿100戶的設置1個;100戶以上的,以此為基數,每超過100戶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之間可行間距不少于50米;

      (三)允許經營煙草制品的綜合性商品市場、專業市場、農貿市場,按照固定攤位(門店)數量設置零售點,固定攤位(門店)不滿100戶的設1個;100戶以上的,以此為基數,每增加100戶可以增設1個;商品市場、專業市場設置零售點最多不超過10個,零售點之間可行間距不少于50米;農貿市場設置零售點最多不得超過5個,零售點之間可行間距不少于25米;

      (四)自然村按照常住村民戶數設置零售點,不滿100戶的設置1個;100戶以上的,以此為基數,每超過50戶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之間可行間距不少于50米;

      (五)機場、車站、碼頭等設置零售點不得超過5個,零售點之間可行間距不少于25米;

      (六)同一地址、門牌號內只能設置1個零售點(本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七)依照相關規定可以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零售點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營業面積(不含倉庫和辦公區域)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商場、超市、購物中心、連鎖經營企業總店及其分店;

      (二)營業面積(不含倉庫和辦公區域)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休閑娛樂場所、飯店(酒店)以及三星級以上的賓館;

      (三)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且在原址繼續經營的,但經營主體在一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被處罰的除外;

      (四)因繼承、企業內部轉制或者已生效的各類裁決文書變更經營主體,且在原址繼續經營的;

      (五)夫妻均被認定為本市就業困難對象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軍烈屬和本市低保人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零售點: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內以及校園門口周圍可行間距100米范圍內;

      (二)無固定經營場所(包括流動攤點、公廁、電話亭、書報亭、售貨亭、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等),或者無固定的煙草制品經營專柜、貨架;

      (三)利用自動售貨機(柜)、信息網絡銷售商品;

      (四)經營化工、農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存在影響卷煙質量因素的場所;

      (五)與主營食品、食雜等無關的經營場所;

      (六)依法禁止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對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第十條 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張;符合本規定第六條情形的,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固定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經營場所屬于租賃的,還應當提供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賃協議;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零售點的可行間距,應當從申請經營場所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點出入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規則正常行走的最短距離為標準進行測量。使用測量工具進行測量時,誤差不得超過3米。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現場勘驗可行間距時,不視為有效參照物:

      (一)已經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滿6個月未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或者停止經營業務6個月以上未辦理停歇業手續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

      (四)非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工礦企業等相對封閉區域內的零售點,其經營者應當確保煙草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能夠正常開展。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每戶僅限申請辦理一本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實際經營者應當為申請人本人;非申請人本人經營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收回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監管,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依法收回、撤銷、注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在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進行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日發布的《無錫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錫政辦發〔2015〕78號)同時廢止。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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