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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年05月15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發〔2017〕15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28 14:35:35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無錫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6〕16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視察江蘇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立足我市實際,著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數為基礎,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嚴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強富美高”新無錫提供堅實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 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 95%以上。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實現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

      (一)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我市情況,2017 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2020 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市(縣)、區全覆蓋。加強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動態優化管理,充分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變化情況,定期對點位進行動態優化調整,確保監測點位的科學性和代表性。〔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農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局等參與,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建立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制度。按照國家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全面開展土壤環境例行監測,每5年完成 1 次,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各市(縣)、區可根據區域特點,提高監測頻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在大宗農產品主產區、永久性“菜籃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監測土壤和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二)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在環保、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已經組織開展的土壤相關調查工作的基礎上,以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和農用地為重點,根據國家詳查總體方案和技術規定,按照省詳查實施方案要求,2017 年上半年制定我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及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根據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定期調查。(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市衛計委、市經信委等參與)

      針對我市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以及農藥、鉛蓄電池、鋼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重點行業的在產企業用地、尚未再開發利用的已關閉搬遷企業遺留地塊,從2017年起開展詳查工作,2020 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狀況、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經信委等參與)

      2018 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以耕地為重點,針對已有調查發現的超標點位區域進行詳查,進一步摸清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區域開展土壤與農產品協同調查。(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衛計委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國家、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統一部署,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排放、耕地質量監測、農產品質量檢測、土地利用現狀等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切實做好數據上傳、更新等工作。遵循統一標準規范,拓寬數據獲取渠道,整合土壤環境相關數據,實現數據動態更新。以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為基礎,結合我市智慧環保物聯網建設項目,積極與省平臺對接,建立我市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按照省編制的資源共享目錄、共享權限和方式,推進數據共享,發揮土壤環境大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衛計委等參與)

      二、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四)強化空間布局管控

      積極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全面落實《無錫市主體功能區實施計劃》,健全財政、投資、產業、土地、環境、人口等配套政策和各有側重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加快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的國土空間格局。區域規劃編制、重大項目布局必須符合主體功能定位。推進各市(縣)、區及園區嚴格落實主體功能定位,以土壤資源等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為依據,劃定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強化空間用途管制,加強對生產力布局和資源環境利用的空間引導與約束,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入園進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開展建設用地總量與強度“雙控”行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委等參與)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發展一體化、優化城鄉空間布局,加快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加快推進廢棄物集中處置,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同處理城市及產業廢棄物。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城管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農委等參與)

      (五)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相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自2017年起,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與轄區內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參與)

      (六)加強未利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市國土局、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各地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市國土局牽頭,市農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強排污口整治,依法嚴查向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相關責任方要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市國土局、市環保局牽頭)

      三、嚴格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

      (七)嚴控工礦污染

      加強日常環境監管。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2017 年起,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對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狀況進行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各有關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每 5 年完成 1 輪,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頻次。監測數據及時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土壤環境質量出現下降時,相關責任方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進行風險管控。(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參與)

      防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各類企業,特別是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地下管線和污染治理設施時,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安監局牽頭)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排查歷史遺留尾礦庫和廢渣庫,建立名錄并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尾礦庫、廢渣庫分布、污染防治現狀、環境風險等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市安監局牽頭,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參與)

      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強化礦產開發準入管理,實施采礦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同步治理,修復礦區生態環境。推進宜興市國家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建設,加大礦山廢棄宕口綜合整治力度。(市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等參與)

      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和廢渣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和廢渣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廠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加強對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的放射性廢渣、廢水的監管。(市安監局、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局等參與)

      各地要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全面整治尾礦、含放射性廢渣、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參與)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循環利用企業直接融資和信貸支持,開展園區內工業固體廢棄物利用簡化相關審批程序試點。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2017 年起,按照省統一部署,選擇有條件的區域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參與)

      (八)強化涉重行業污染防控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依法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無錫金屬表面處理科技工業園、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江陰市、宜興市新莊街道等重金屬重點防控區要開展專項整治,專項整治方案由重金屬重點防控區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參與)

      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

      落實國家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有關要求,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2020 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下降比例達到國家和省要求。(市經信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參與)

      (九)控制農業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開展化肥農藥使用零增長行動,積極推廣蘇州等地農藥零差率統一配供的經驗,大力推進有機肥生產和使用,鼓勵增施有機肥,擴大測土配方施肥規模,減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加強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大力推進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全面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現代施藥機械,科學精準用藥。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2017 年起,在產糧大縣宜興市和蔬菜產業重點縣江陰市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試點工作。全面推廣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探索建立長效運行機制,推廣成熟適用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關鍵技術和模式,提升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農機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供銷總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試點建立廢舊農膜回收機制,建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管理體系,鼓勵企業參與回收。扶持一批廢舊農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業,探索建立試點區域的企業、農戶及專業合作組織回收殘膜補貼機制。(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銷總社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指導督促各地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鼓勵引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加強畜禽廢棄物收運和處理、利用設施的長效管理,因地制宜推廣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技術模式。積極推進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發展,做好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利用發展試點工作。到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8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參與)

      加強灌溉用水功能區管理。開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組織推進水功能區達標建設,改善農產品主產區、永久“菜籃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質。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利局牽頭,市農委參與)

      (十)減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區、企業和居民協調機制,統籌建設建筑垃圾、餐廚廢棄物、農貿市場有機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末端處理設施及收運體系,通過分類投放收集、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健全村莊環境長效管護制度,完善“組保潔、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城鄉統籌生活垃圾處理體系。加強對垃圾填埋場和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提高環衛行業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簡易垃圾填埋(堆放)場,開展規范化封場整治,全面治理積存垃圾,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統籌布局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推進垃圾向資源化集約利用轉變。(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牽頭,市市政園林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加快建設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2017 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達標改造,建成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實施主城區新建處理規模為500噸/日的污泥安全處置項目。2020年底前,市(縣)實現永久性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污泥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 100%。(市市政園林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參與)

      鼓勵社會資源協同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厭氧消化沼氣用于發電上網、汽車加氣或城市燃氣并網。(市發改委、市市政園林局牽頭,市財政局參與)

      鼓勵城市園林綠化優先采購處理達標后的污泥堆肥產品。(市市政園林局牽頭,市財政局等參與)

      推進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積極推行建筑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的研發推廣。(市城管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市政園林局、市住建局等參與)

      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分類收集和安全處置。(市城管局牽頭,市市政園林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參與)

      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市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參與)

      四、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十一)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根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評價,有序推進我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有條件的地方,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2020 年底前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劃定結果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更新。(市環保局、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十二)切實加大耕地保護力度

      各市(縣)、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大縣宜興市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報無錫市人民政府備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等措施。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市(縣)、區,積極配合省有關部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項目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局、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十三)保障受污染農用地的安全利用

      以耕地為重點,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市(縣)、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位于工礦企業周邊、城市郊區、污水灌區、交通要道兩邊等區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開展重金屬專項檢測,實施風險管控。加強對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引導和鼓勵各類為農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通過科學化、專業化的生產,減少產地污染,提升農產品安全生產水平。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達到國家和省要求。(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等參與)

      (十四)嚴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市(縣)、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國家和省要求。(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參與)

      (十五)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園、果園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國家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大生物農藥、引誘劑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茶園、果園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農委負責)

      五、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六)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設區市、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設區市、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參與)

      (十七)嚴格用地準入

      自2017年起,各地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相關信息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國土局牽頭,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水利局等參與)

      全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市國土局、市規劃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十八)落實聯動監管責任

      全市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市規劃局牽頭,市國土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全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市國土局牽頭,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全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全面落實省制定的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建立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機制。(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負責)

      六、逐步開展治理與修復,減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確治理與修復責任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農委等參與)

      (二十)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詳查工作,以解決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作為重點,編制轄區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動態項目庫。各市(縣)、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要于 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并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建立健全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定期更新入庫項目信息,將具備條件的項目優先申報納入國家、省級項目庫。組織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2017 年11月底前完成,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農委、市規劃局等參與)

      (二十一)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各市(縣)、區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各市(縣)、區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范圍、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 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國家和省要求。(市國土局、市農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等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處理處置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建立健全臺賬制度,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確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處理處置,嚴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二次污染防控落實情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效果等進行全面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農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園林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等參與)

      (二十二)定期評估治理與修復成效

      各市(縣)、區環境保護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市環境保護部門報告轄區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積極配合省對各市(縣)、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開展的綜合評估。市環境保護部門按要求定期向省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全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農委等參與)

      七、推進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建設,嚴格環保執法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規及制度體系

      根據國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適時開展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立法探索工作。結合實際,適時修訂城鄉規劃、土地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地方性法規,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內容。(市法制辦、市環保局牽頭,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市經信委等參與)

      探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溝通和聯動監管機制。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部門聯動,制定我市污染地塊環境管理聯動實施方案,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多部門聯動監管體制,確保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要求落實到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等活動的各個環節中。(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市環保局等負責)

      (二十四)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及規范

      配合省做好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的研究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訂的農膜標準、農藥包裝標準、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相關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市農委、市質監局等參與)

      健全土壤監測技術體系。完善包含布點、采樣、制樣、分析、質控、評價以及樣品庫管理在內的土壤環境監測技術體系,保證監測數據質量。積極組織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農委等參與)

      切實落實相關技術規范。配合省做好重點行業污染地塊調查和修復工程環境監理技術指南、受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技術指南等技術文件的制定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執行落實國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技術規范。(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農委等參與)

      (二十五)明確監管重點

      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及各市(縣)、區自行確定的特征污染物;重點監管重點行業企業和工業園區、產糧大縣宜興市、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區域。(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局、市經信委、市水利局、市規劃局等參與)

      (二十六)加大執法力度

      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推動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及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結合我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對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尚未再開發利用的已關閉搬遷企業歷史遺留地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各類化工、涉重等行業企業遺留地塊排查及土壤污染專項整治方案,開展土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嚴防土壤污染擴散,杜絕環境安全隱患。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市安監局等參與)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機制,健全聯席會商、信息共享、常設聯絡員等制度。(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參與)

      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重點加強化工園區所在的江陰市、宜興市、錫山區以及重金屬國、省控重點防控區所在的惠山區、新吳區等縣級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積極組織執法人員參加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等參與)

      各級人民政府應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將土壤污染應急納入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土壤污染應急處置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和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應急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參與)

      八、加強科技研發,推動科學治土

      (二十七)強化科技支撐

      強化科技對土壤環境管理的支撐作用,鼓勵全市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和相關企業等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科技項目,市級科技計劃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污染應急處置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推廣適應我市土壤和水文地質特點的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衛計委等參與)

      (二十八)加快科研基地建設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創新基地建設。利用全市現有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鼓勵建設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或研究基地。(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水利局等參與)

      (二十九)加強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隊伍建設

      積極配合做好省級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庫和專家庫建設。加強與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企業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交流合作,大力培養和引進高層次土壤環境管理、科研、監測、調查評估和治理與修復等專業人才。(市環保局牽頭,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農委等參與)

      (三十)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建立適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術體系。按照省部署,根據我市土壤污染特點及其區域分布,針對多環芳烴、石油烴、農藥、重金屬等典型污染類型的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實施以有機污染為主的梁溪區焦化廠退役地塊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力爭2019年底前完成。根據試點情況,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推廣國家鼓勵發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國土局、市農委等參與)

      加快成果轉化應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轉化,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農委等參與)

      (三十一)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通過政策推動,加快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積極支持本土企業參與土壤治理與修復。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通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力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的發展。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健康發展。配合省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單位登記與信息公開以及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評級制度探索工作。(市發改委牽頭,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商務局、市工商局等參與)

      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三十二)強化政府主導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力度,統籌有關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等工作。市級現有相關涉農資金要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市現代產業發展資金等相關資金,優先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改造和產業升級,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相關扶持資金的支持。各級人民政府應統籌各類財政資金,加大專項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農委等參與)

      建設綜合防治先行區。支持有條件的市(縣)、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從源頭防控、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編制先行區建設方案,報無錫市人民政府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農委等參與)

      完善激勵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土局、市農委、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供銷總社等參與)

      (三十三)促進多元融資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通過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發行股票,或通過新三板、區域性股票交易市場掛牌交易進行融資。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支持具有穩定現金收益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發行項目收益債券融資。有序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等參與)

      (三十四)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及時公布我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經信委、市農委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市環保局負責)

      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農委等參與)

      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優先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實施耕地地力提升項目。(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三十五)推動公益訴訟

      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推動落實國家《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和我市《關于辦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試行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對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因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土壤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牽頭,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農委等參與)

      (三十六)開展宣傳教育

      貫徹落實省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適時制定我市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加強輿論引導,組織新聞發布會、通氣會,并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布我市土壤環境狀況。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充分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多種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市文廣新局、市糧食局、市科技協會等參與)

      十、強化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

      (三十七)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是實施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省、市工作方案的主體,要于2017年5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各市(縣)、區工作方案要報無錫市人民政府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農委等參與)

      (三十八)建立協調聯動機制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本轄區、本部門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境保護部門要抓好統籌協調,加強督促檢查,按照要求定期匯總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報告,并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探索建立我市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農委等參與)

      (三十九)落實企業責任

      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特別是市屬企業要帶頭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市國資委等參與)

      (四十)嚴格評估考核

      實行目標責任制。將土壤污染防治任務納入無錫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書,市人民政府與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簽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分年度對各市(縣)、區和各部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 年對本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國土局、市農委等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省切塊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農委等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等參與)

      在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重大失誤,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地區部門和領導干部實施責任追究。(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我市正處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戰決勝階段和積極探索開啟基本實現現代化建設新征程的重要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清形勢,堅定信心,狠抓落實,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如期實現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為建設“強富美高”新無錫做出貢獻。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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