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年08月22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文號 | 錫政辦發〔2017〕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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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4-27 16:53:54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定位,遏制市區房價過快上漲,現就進一步加強市區商品住房價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品住房銷售前應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價格。申報備案價格高于2016年10月份所在區域商品住房成交均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有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商品住房成本評估報告。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成本情況,通過比價或組織論證等方式,指導企業合理申報價格并審核確定備案價格。
二、申報價格備案的商品住房規模不得低于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且價格備案后1年內不得調高。同一項目分批報備的,后一批次申報備案價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備案價格,且前一批次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后尚未出售(無法提供認購書和收取定金電子憑證)或者涉嫌捂盤惜售的項目,后一批次價格備案不予受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后10天內,應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每套房屋價格。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市場執法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經營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27日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