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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區特困人員供養和市區孤兒養育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發〔2018〕34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7-27 13:29:24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自2018年7月1日起,調整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區特困人員供養和市區孤兒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月人均900元。

      二、市區城鎮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調整為1400元/月。市區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調整為1300元/月。特困人員所享受的居民基礎養老金、征地補償性養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發放的資金應計入供養標準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市區集中孤兒養育標準調整為2360元/月,散居孤兒養育標準調整為1880元/月(均含中央、省兩級補貼300元/月)。

      四、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區特困人員供養和市區孤兒養育標準調整所需經費,仍按原資金渠道承擔。

      五、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申請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做到應保盡保。

      江陰市、宜興市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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