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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年04月22日 文字大?。?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發〔 2020〕36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07 15:53:00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的通知

    錫政發〔 202036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0 12 7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中央、省戶籍制度改革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本市(包括無錫市區及江陰市、宜興市,下同):

      (一)經有關部門批準調動的干部職工和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

      (二)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接收安置的軍隊退役軍人(含轉業干部、離退休人員)及隨遷家屬子女;

      (三)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軍隊干部隨軍家屬;

      (四)經國家、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本市高校及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在讀學生;

      (五)經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引進的教練員、運動員;

      (六)經公安機關批準,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無錫市戶籍人員父母、子女和配偶投靠落戶的;

      (七)原本市戶籍的高校及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包括退學、肄業及在校生);

      (八)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原無錫籍離退休人員。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入本市:

      (一)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合法穩定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

      (二)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即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下同),或者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放寬至畢業 3年內)、留學歸國人員及技術工人;

      (三)在本市有租賃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滿 2年的參軍進入城市人員、新生代農民工、舉家遷徙農業轉移人口等來錫就業人員。

      第四條 在江陰市、宜興市行政區域內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者合法穩定就業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其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所在地。

      第五條 公安部、省公安廳出臺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員戶口準入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涉及戶籍準入年限,根據中央和省有關區域戶口遷移制度一體化運作的相關規定,實行城市群同城化積累互認。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的通知》(錫政發〔 2017159號)同時廢止。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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