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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政策

    關于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的通知

    時間:2024-01-22

    關于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

           按照《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省政府令125號)第四條“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的規定,根據《關于調整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錫人社發﹝2024﹞4號)精神,對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相應進行調整:

           一、從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金上限標準調整為2490元/月。執行對象為2024年1月份在領失業保險金及以后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

           二、標準調整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審核及時發放,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