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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明確借款人貸后支取、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有關規定的通知(錫房金〔2009〕24號)

    發布時間:2023-06-14 10:08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特大

    信息索引號
    466304583/2023-00029
    發文日期
    2009-09-23
    公開日期
    2023-06-14
    文件編號
    錫房金〔2009〕24號
    公開時限
    長期公開
    發布機構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開形式
    網站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社會
    有效期
    長期
    公開程序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主題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體裁
    通知
    關鍵詞
    房產,存款,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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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關于明確借款人貸后支取、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有關規定的通知(錫房金〔200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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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中心、管理部: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貸后管理,保證放貸資金的安全,根據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關于明確借款人貸后支取、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有關規定的建議》(錫房金〔2009〕22號)的批復,自2009年9月24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支取、轉移住房公積金等按以下有關規定辦理:

       1、借款人(包括配偶)符合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有關規定,如有逾期貸款,須先還清逾期貸款(包括逾期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方可支取公積金。借款人(包括配偶)有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的貸款逾期記錄的,應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2、借款人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男職工滿45周歲、女職工滿40周歲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除外),符合住房公積金支取規定,應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借款人不在本市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應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有關規定與借款人解除貸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人的借款的,該借款人(包括配偶)不可再次辦理公積金貸款。

       特此通知。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9年9月23日